律师解答
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三个月的情形包括:行为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是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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