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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须三个月后才能做吗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2:24:03 浏览1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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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伤情鉴定不是三个月后才能做,一般为三个月后,对于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但如果是因伤害事故受伤的,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立即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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