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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2:24:20 浏览1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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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回避:1、与本案相关的人员;2、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密切联系的人员;3、担任过案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人员;4、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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