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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协议离婚律师来讲讲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30:29 浏览8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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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当双方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发生冲突时,一方(特别是妇女)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求夫妻同意与子女分享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协议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另一方为了能够快速离婚,往往需要对此问题作出了妥协,同意将约定某处房产归孩子自己所有。

  离婚成功后,一些人开始考虑子女的房子,试图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子女转让所有权。

  偏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房屋进行过户之前,赠与人之间可以通过任意撤销赠予。

  这给这些人带来了机会。 先以承诺房屋为诱饵,引诱对方同意离婚,立即行使解除权。 结果,产生了各种儿童和家长反对的闹剧。

  在实践中,关于这种协议是否可以撤销,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两种争论:

  一种重要观点可以认为我国婚姻法并不存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我们有权撤销赠予。

  另外就是一种重要观点可以认为我国离婚协议是财产进行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予协议,即使是赠予协议同时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予。一旦离婚的已实现,赠予也不能通过撤销。

  这种争论,去了法庭,是谁也说不接受谁。

  不管怎么说,这个贱人有事实,有理由抱怨。

  如果你有一个长期的婚姻和家族企业,你应该能够理解为什么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在财产所有权上的子女协议。

  如果我们当初不把自己房子给孩子,谁会同意进行离婚啊?肯定是拖死另外企业一方啊!

  这是离婚的代价!

  赠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一个撤销,是因为由于它是作为一种任务合同。

  简而言之,它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纯利的合同。

  离婚协议是单程合同吗? 显然不是!

  民事审判指南和参考资料第55个民事问答框中写道:

  构成赠与企业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我们付出巨大代价或承担没有任何社会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学生而言,实务中很少甚至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信息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能够达成目标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对于一般来说也就因此不存在赠与人提供依据我国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这是因为赠与人为环境换取另一方同意通过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在《民事审判指导和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最高法院第一法院指出: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准予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些当事人在同意登记离婚前提之前,正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也许附加的条件是将财产无偿地给予子女。根据善意原则,男女以离婚为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子女的法案可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离婚条件必须符合协议,条件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赠与也不能被任意扣留。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撤销赠与来达到离婚和财产占有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实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最高司法权威解读也是我们认为我国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时间不能实现任意撤销。

  可见,

  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也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导致许多不诚实行为,进一步破坏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

  为了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企业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工作中有通过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中国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进行任意一个撤销。

  因为,

  不要自找麻烦来节省这种努力!

  在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以学生自己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一个子女受赠人的角色可以起诉,避免将案由变成赠予合同管理纠纷。

  协议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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