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表达。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1、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不合理费用。
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双方共同学习生活水平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存在具有中国家庭可以使用不同属性,应界定为我国个人进行债务。例如无偿提供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通过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发展消费管理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以及家庭经济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提高债务。
2、虚假债务及非法进行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发展债务
为家庭利益发生的债务应当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为在离婚时挪用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配偶一方由于盗窃、抢劫、赌博和非法集资等罪行而承担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家庭的利益,也不构成共同债务。
如有虚构债务管理行为的,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根据不同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一方有伪造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安全利益以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设计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3、另一项规定是个人债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是分开的,债权人知道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举证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证明我国夫妻双方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4、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租赁权和转租权由于夫妻双方租赁权和转租权的财产性质,可以带来财产利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其他形式的共同财产,如果被确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试用中,从亲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等原则来处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进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在公司的份额,工商登记所列的夫妻投资比例并非绝对等同夫妻财产协议,如有证据显示商业登记所列事项只是成立公司的形式要求,应按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处理。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问题时,应以《婚姻法》为依据,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投资设立的“夫妻公司”的共同财产,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有提供债权证据的责任,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的意思。夫妻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借据以及丈夫和妻子其中一方在事后恢复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表达共同借款意向的有关证据,是债权人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一对有力证据。
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反驳。
原则上,配偶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应推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存在债务关系,债务符合地方当局通常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实际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无负债配偶可提供有关家庭收入、收入水平、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证明,或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