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划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划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一)》第十九条划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二条划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两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本人子女的小我私家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多少问题的说明(三)》第十条划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生意合同,以小我私家财产领取首付款并在银行存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财产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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