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和张女士一起度过了青春,共遇到困难,感情基础比较好。虽然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但双方和对方的家庭在协商财产分割时仍然尊重和理解对方,但离婚后双方都面临着非常现实的困难。因此,他们希望在财产上赢得尽可能多的权益,并最终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分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从法律上讲,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有三点: 一是孔先生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能够获得经济帮助; 二是孔先生的父母提供的三十万元资助是赠与还是贷款; 三是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是合理的。
第一,孔先生因为精神疾病有困难,可以得到一些经济上的帮助。离婚诉讼时,孔先生已失业一年多,无经济来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张女士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但本案中,张女士独自抚养孩子。考虑到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张女士也属于被照顾方。总的来说,孔先生和女士在房产方面都没有太多的倾斜和照顾。
第二,孔先生认为父母可以提供的30万元资助工作一般企业会被认定为赠与。随着我国房价影响日益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夫妻在购房时需要我们获得自己父母的资助,离婚时,父母的资助是赠与还是通过借款都将发展成为中国庭审中的焦点解决问题。
在本案中,孔先生和张女士并未向孔先生对于父母出具借条,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关系双方的赠与,虽然这笔资助原本是40万元,张女士曾经归还过10万元,但亦不能据此认定为借款,双方国家对此产生争议具有较大。
在计算了孔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存款和债务后,我们计算出双方的总资产为100万存款+320万财产-83万债务=337万元,孔先生可以得到168.5万元。
第三,张女士一次性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扶养费的支付有明确规定,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为例外。吴小芳法官认为,在决定一次性支付赡养费时,应考虑支付者的负担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其中,支付人的负担能力是支付的基本条件,如果支付人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会导致自己的生活困难,那么法院就不能支持一次性支付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孔先生未来的就业能力令人担忧,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能会导致孔先生未来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在对这些案件信息进行一个全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分析后,孔先生和张女士对于学生自己企业所能学习获得的权益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此研究基础上,我们可以建议孔先生一方在30万元资助的问题上发展作出一些让步,以换取张女士在抚养费的问题上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160万元折价补偿款达成调解。
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离婚是一个合理的决定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 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包括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的情形,即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但法院可以据此决定当事人的离婚。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奥地利王储德雷克塞尔认为,夫妻很少意识到他们的困难不在于他们的性格特征或外部生活条件,而在于当他们关系的原始基础消失后,他们无法找到新的平衡。
本案中,张女士明知孔先生有精神病,不顾双方家庭反对,执意与孔先生结婚生子。一旦为爱而生的勇气是强大的。然而,孔小梅的出生,孔先生精神疾病的加重,孔先生的失业,外界生活条件的任何变化都足以打破孔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原有的平衡。张女士认为,婚姻的继续存在,不仅威胁到家庭的幸福,也威胁到整个家庭的身心健康。离婚是唯一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后,虽然在财产分割上有分歧,但双方始终抱着尊重和爱的真心,努力理解和体谅对方的难处,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守护着双方的美好回忆。
其实,离不离婚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所做的决定是一个基于勇气还是因为懦弱。毕竟,当婚姻关系陷入财务困境,改变中国已经成为不可为了避免地发生了,婚姻再也回不到当初的那个模样,我们国家必须直面社会这个历史事实,并尽自己的最大工作努力去追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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