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其第一个涉及学生和公立学校的言论自由案时,学生有权享有言论自由的想法充其量被认为是可笑的,最坏的情况是危险的。当时,上学被认为是一种特权,学校试图执行的规章制度是不可触碰的。这种概括在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都是正确的。涉外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该这样分析。
但是今天,特别是在义务教育法和数字媒体泛滥的时代,学校演讲是学校的一个主要问题。本文重点关注学校中与学生有关的言论自由。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网站的学生演讲部分。
反战抗议和学校言论自由的曙光
直到越南战争,学生的言论自由权才真正成为问题,当时越来越多的学生发现自己与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处于政治光谱的对立面。最高法院 1969 年在 Tinker 诉得梅因独立学区案中的裁决为学校言论自由诉讼打开了闸门。
廷克认为,学校中思想的自由表达受到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除非学校管理人员能够证明特定的表达行为会导致“对学校纪律或他人权利的实质性干扰”。
虽然法院的判决肯定在言论自由权与实施纪律和尊重所有学生感受的必要性之间来回切换,但从未有人试图回到越南战争前严格的言论自由限制时代。
学校报纸上的言论自由
1988 年,最高法院发表了一项意见(Hazelwood v.Kuhlmeier),进一步界定了公立学校学生的第一修正案权利范围。虽然法院承认学生的言论自由权,但它也认为这些权利不如第一修正案中成年人的权利那么广泛。
为校报工作的学生起诉学区删除涉及争议话题(如少女怀孕和离婚对家庭的影响)的文章。法院裁定,学生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因为学校对“学校赞助的表达活动”进行了适当的编辑控制,以限制与其基本教育使命“不一致”的言论。换言之,学校刊物上的言论自由受到学校整体利益的限制。
高校言论自由
公立学校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分为适用于中小学生的权利和处理大学问题的权利。由于大学生是成年人,第一修正案处理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以这种方式分析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可以为今天的学生提供这些权利的连贯图景。
在 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Newdow (2004) 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但这仅仅是因为法院认定 Newdow 没有提起此案的资格。因此,法院没有就该质押是否违反设立条款的问题作出裁决。
涉外律师认为,尽管言论自由在学校环境中受到保护,但联邦和州法律确实对学生适用不同。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在学校面临言论自由问题,那么了解法律的适用方式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联系您附近的合格教育律师,了解有关法律和您的法律选择的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