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牟利也成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进行转让、倒卖土地资源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成本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由来
1997年刑法增加了这一罪名,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都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土地权属分离,土地权属可以依法流转,建立土地权属流转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近年来,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牟利也成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了规定,但没有附属刑法规范。1997年《刑法》第228条分别规定了这一新罪名,并相应地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此后,经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3条比照规定了1997年《刑法》第228条。确立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犯罪,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常秩序,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条文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刑法)确定一个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我国修订的《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进行转让、倒卖土地资源使用权罪”罪名。
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罪名已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确立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犯罪,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常秩序,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