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货币治理轨制。变造货币与捏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动。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添币值或币量的行动,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模仿真币制造假币的行动,完整因此冒充真。变造行动的手法、特色抉择了其变造货币的数目是无限的,弗功能与捏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一问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以转变货币的真实形态、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动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础的资料,经由过程对其剪贴、挖补、拼集、揭层、涂改等要领加工处置,以致原有的货币转变形状、数目、面值造成源货币贬值的行动。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由涂改变成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由揭层加工后变成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动。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捏造货币等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的划定,对真货币接纳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要领加工处置,转变真币形状、代价的行动,应该认定为本条划定的“变造货币”。
变造货币,从狭义上来说,应属于捏造货币的一种体式格局,由于经由变造的货币已不会再是早先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冒充真的假币,但从严峻的意义上来讲,二者的行动体式格局仍是有着显然的差别。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举行的加工与革新而使其增添数目、面值的行动,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置,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源货币及被加工工具的成分,如源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
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的行为,采用将一些非货币的物质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诸如复印、影印、描绘等方法而使其变成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如利用报纸、绘画、凹缩印本剪裁粘贴假币就可不利用货币;有的虽然要利用货币,如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照相机拍摄而制成假币等,但无论是利用货币还是不利用货币伪造货币,伪造后的货币都不会有原有货币的成分。
再从产生和后果看,伪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进行,但变造就难以做到,因此,前者产生的数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伪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变造行为则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伪造的要比变造的象得多。为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并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不同刑罚,显然有着其内在的必然性。
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动能力组成犯法。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义务岁数,且具有刑事义务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须由有意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对之举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能力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确凿不知是货币而举行加工的,不论其加工酿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组成犯法。例如在实践中大概有的行为人因种种启事取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猎奇等生理对其举行涂改、拼接、剪贴、揭层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别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法论处。
应注重的是,本条没有划定构本钱罪必须拥有营利或许流畅应用的目标,是以只需行为人出于有意变造货币数量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既然明知是货币而进行变造,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举行的加工与革新而使其增添数目、面值的行动,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置,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源货币及被加工工具的成分,如源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