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技术活动。制版是指制作各种印刷版;刻字是指用小刀或其他专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属板上刻字或用化学方法蚀刻。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体是真假增值税发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伪造、变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销售大缸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销售大缸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根据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采用印刷、复制、绘制、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印刷是指把字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在纸上,涂上油墨;翻印是指重印增值税发票原件,特别是用复印机重印;涂抹是指在不真实、需要更正的地方涂抹增值税发票原件或者重复涂抹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拓印是指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覆盖一层薄纸,先轻敲使其凹凸不平,再上墨显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字和图像。从纵向看,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技术活动。制版是指制作各种印刷版;刻字是指用小刀或其他专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属板上刻字或用化学方法蚀刻。
二、关于企业伪造的方式解决问题
转型应区分不同情况:行为人在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采取分层、挖掘、整理等方式,使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为两张甚至几张。 使原真实增值税发票基本不存在,对于这种情况,不能视为犯罪。 由于伪造不同于变更,因此不包括变更。 伪造是要制造的,是从无到有的,而变更是在改变其内容或数量的基础上有所改变,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在实践中,伪造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变造的社会危害性,伪造的数量往往很大,但变造的数量不能很大,变造的发生也很少,因此单独将变造定义为犯罪是不够的。 另外,从犯罪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行为,不能伪造。 如果行为人为了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目的,不改变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面貌,只是玩“数字游戏”,夸大交易金额,即涂改发票,实际上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自己”的情形, 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对于伪造的主体问题
捏造的主体问题,即对于印制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单元或小我私家的资历问题。捏造是指非法印制,即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认为伪造的主体是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捏造的主体是无权者,缘故原由有两点:起首,捏造不等同于非法创造。捏造黑白法创造,但非法创造其实不幸免是捏造。非法创造是指违背法令划定而创造,只需创造行为与无关法令划定的请求不符合,就为非法创造。以是,非法创造的内涵大于捏造,两者弗成混杂。其次,捏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擅自制造是指有权印制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法定的数量,擅自非法越权印制发票。事实上,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一种形式。就擅自印制发票而言,擅自印制的发票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正式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无区别,意在强调发票的制作主体有越权或滥用权限制作发票的违法行为;而就伪造的发票而言,意在强调发票缺乏真实性。所以,伪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有权者既然能印制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会印制假的,即不会伪造。只有无权者因无法印制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伪造。
四、捏造、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捏造、发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包括单元和自然人。就自然人犯法而言,对犯法主体的要求是:
(1)行为人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即年满16周岁
(2)拥有刑事义务才能,即行为人拥有行为识别和操纵才能。
对单元犯法而言,国有、集体单元不请求具备法人资格;但对私人企业,根据《单位犯罪案件解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另外,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如果是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则仍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五、捏造、发售捏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捏造、发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并且是间接有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印制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其单位和个人承担契税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