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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怎样判断?职务犯罪律师教你轻松搞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14 浏览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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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重大破坏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获得批准进行征收、征用、占用企业土地罪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重大破坏的行为。与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罪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1)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以是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指一切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其他土地,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指一切农用地,如耕地、林地。

  (3)本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该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一己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土地,实施严重行为,而非法占用农地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土地,大量用于其他用途,造成农用土地广泛破坏,如利用农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办工厂等行为。

  (二)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非法获得批准进行征收、征用、占用企业土地的行为是一种技术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自己职权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共同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先非法占用耕地,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的情形。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识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途径:一是设立渎职罪;另一种是渎职罪原则上成立,但作为共犯对渎职罪处罚较重的,应当认定为共犯。

  (二)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受贿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受贿行为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之间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两者之间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贪污罪。

  在非法获得批准进行征收、征用、占用企业土地的过程中,侵吞耕地资源占用税和土地市场管理费的,应当以非法批准通过征收、征用、占用大量土地罪和贪污罪进行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受贿行为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之间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两者之间成立牵连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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