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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假冒注册商标有哪些区别?商标侵权律师来讲讲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25 浏览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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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明知是冒充别人注册牌号的香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贩卖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两罪的差别在于:

  第一,侵占的间接客体分歧。前者侵占的间接客体是国度产物品质治理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后者侵占的间接客体是国度对牌号的治理秩序和别人注册牌号的公用权。

  第二,主观方面有所分歧。前者表现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冒充真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而后者只是表现为贩卖。

  第三,工具分歧。前者的犯法对象是伪劣产物;而后者的犯法对象是冒充注册牌号的商品。伪劣产物与冒充注册牌号的商品分歧的地方在于:首先是外在的体现方式分歧。伪劣产物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冒充注册牌号的商品表现为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其注册牌号沟通的牌号。其次是在品质上分歧。

  伪劣产物幸免表现为品质上的短缺;而冒充注册牌号的商品其实不云云,它也有可能在品质上不逊色于以至优于对应的商品。行为人之所以要冒充,大概只是利用该商标代表的信誉。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假”不同于“伪劣”之“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假”是指商品商标之真假,即假借冒用他人之注册商标,是就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而言的;“伪劣”之“假”是以非此种质地的产品掺入或冒充此种质地的产品,是就产品质量而言的。

  当然,伪劣产品有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形式出现,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少就是伪劣产品,即一种商品可能同时是伪劣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是相互分离的,不发生交叉关系,即一种商品只是伪劣商品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伪劣商品。

  对于存在交叉关系的,则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非法出产、贩卖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的划定,贩卖明知是冒充别人注册牌号的香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贩卖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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