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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究:诈骗罪辩护律师讲解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29 浏览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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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情况下,两罪较易差别,但是在如下情况下轻易殽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标,贩卖《刑法》第217条第四项划定的冒充别人签名的美术作品发生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伟大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律师觉得,对此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形:

  (1)购置人知道所买的美术作品是冒充别人签名的,只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行为人向购买人声称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真品,购买人信以为真,骗取其钱财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在诈骗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虚伪广赔罪,是指广告主、告白经营者、告白发布者违背国度划定,应用告白对商品或许办事作虚伪宣扬,情节紧张的行动。虚假广告罪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欺诈行为,与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虚假广告罪可以与诈骗罪构成牵连犯。由于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较轻,因而以虚假广告为手段诈骗他人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1.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行诈骗罪,后行捏造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印章,以骗取别人的信任,然后诈骗钱财。这类案件从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诉讼讹诈行动的定性。诉讼讹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法,作虚伪的陈述,供应虚伪的证据或许沟通证人作伪证,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本人的判决,从而取得财物或许财产上造孽好处的行动。

  外洋对这类行动是否组成诈骗罪存在确定说和否认说的不同。否认论者的首要理由是:

  第一,应用民事诉讼轨制的行动不是诈骗罪中的讹诈行动。由于民事诉讼采用方式实在主义,不问人民法院是不是堕入谬误意识。

  第二,被哄人惩罚财产的行动不是基于意识谬误。被害人败诉后,自动施行判决托付财物的,不是基于意识谬误而惩罚财物;人民法院逼迫施行而托付财物的,更不是基于意识谬误而惩罚财物。

  确定论者的首要理由是:

  第一,民事诉讼轨制实际上并不是采用方式实在主义,而是采用自在心证主义,即法官实际上只能依据本人认为是实在地究竟做出裁判,在诉讼讹诈的情况下,法官对究竟的误认便是谬误意识并由此致使误判的产生,是以行为人向人民法院主意虚伪的究竟便是讹诈行动。

  第二,人民法院是受骗人和惩罚人(逼迫施行判决时),败诉人是惩罚人(被迫执行判决时)也是被害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诉讼讹诈的定性问题未作出明确划定,但无关的法律说明采取了否认说的态度。

  2002年9月25日最高国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经由过程捏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领别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的缺陷在于,如果行为人在伪造证据时既没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也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势必以无罪处理。

  刑事律师认为,诉讼欺诈以诈骗罪论处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但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比诈骗罪轻的犯罪论处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符,应当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明确地将其拟制规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

  例如,《新加坡刑法典》在“伪证及破坏司法公正罪”下的第208条规定了采取欺骗手段接受非应得数额的判决罪:“欺诈性地引起或承受一项反对其由任何人提起的诉讼的法律或命令的通过,该法律或者命令为了对于起诉者而言取得不恰当的数额,或者大于该起诉者应得的数额,或给予无资格获得财产的人以任何财产或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或者是引起或承受一项反对其已经履行的法律或命令被执行或对已经被履行的任何事情再被执行的,处可长至2年的有期徒刑,或处罚金,或两罚并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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