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节普通的虚伪诉讼行动,符合《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虚伪诉讼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第九条划定,关于未达到情节紧张规范,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虚假诉讼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表现一,虚假诉讼行为恶意制造诉讼,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以及起诉方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法院的这种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从而使大量的恶意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则可能上诉、申诉、申请再审,使得现在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系统雪上加霜。
表现二,虚假诉讼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危害审判权威。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正是巧妙地钻了法律的漏洞,提出了虚假的证据,而被告却无证据提供或者其证明力明显不足,因此往往败诉。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利用虚假证据取得了有利判决,若被告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将法院视为工具,玩弄于股掌之间,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可见一斑。
表现三,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行为人制造虚假诉讼,将相对人拖入冗长的诉讼之中,必然耗费其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若相对人败诉,则必然失去自己的合法财产,不管自己是否自愿,在法院的判决面前,相对人失去合法的财产是必然的,而罪魁祸首却是行为人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虚假诉讼行为恶意制造诉讼,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