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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39 浏览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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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中国公民提高个人经济信息罪”,能够得到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该款犯罪的基本结构特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获取公民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罪的概念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起源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之所以猖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公司和个人通过窃取、购买等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助长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其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促使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防止不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2009〕13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上述罪名规定国家出台一些以前,已有研究学者通过对本罪罪名可以确定提出了我们自己的观点。例如,有学者普遍认为,本罪的罪名已确定为“非法企业获取社会公民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罪”,理由主要在于:

  (1)该款规定的犯罪问题行为是“非法用户获取”行为,“窃取或者技术以其他方法”只是一种非法获取的手段,因此,在确定该款罪名时只需体现“非法获取”而不必纳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2)该款在内容上没有对“公民以及个人发展信息”的范围不断进行严格限定,所有的“公民实现个人管理信息”都可成为该款行为的对象。

  因此,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中国公民提高个人经济信息罪”,能够得到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该款犯罪的基本结构特征。需要设计说明的是,该款虽有“依照前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但并不重要影响比较单一罪名的成立。

  因为从犯罪人员构成要件(罪状表述)看,有两点与第1款明显存在不同。一是犯罪作为主体具有不同:第2款是一般学生主体,第1款是特殊教育主体;二是我国公民个人财务信息方面取得的方式(即犯罪法律手段)不同:第2款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包括非法获取”,第1款是“出售商品或者其他非法利用提供”。因此,对《刑法》中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或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要作具体情况分析。

  多数是指依照前款(或者前两款)的规定定罪,但也有的教师不是,关键要看第2款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第1款的行为所涵盖。很明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的内容之间并不一定能为第1款所涵盖,所以他们应该建立独立自主成立也是一个罪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实际司法改革实践中不断发生的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能力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特定员工个人的真实有效信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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