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节录)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 非法所得超过五百元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节选)
第十一条设立一个商业发展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企业管理研究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义上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营业执照。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商业发展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进行监督企业管理研究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行为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一个违法所得数据或者其他违法所得资金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需要特别对于严重影响或者出现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工作或者吊销其经营业务许可证;构成网络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未经批准分拆、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变更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降低利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租赁或出借营业执照;
(五)未经批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市场或者通过发行、买卖金融公司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或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八)向关联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类似贷款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发展银行企业经营许可证,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节选)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市场监督企业管理研究机构进行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社会保险企业公司发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盈利能力持续,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进行工作生活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会计人员;
(五)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社会保险企业公司、保险资产质量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或者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商业银行保险市场业务的,由保险制度监督工作管理研究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一个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届常务委员会修订本)(节选)
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国证券投资公司企业或者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发展证券市场业务的,由证券监督工作管理研究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一个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学生直接经济责任会计人员需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节选)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进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或者未经核准从事信息公开募集基金风险管理系统业务的,由证券监督工作管理研究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出现违法所得数据或者一些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会计人员和其他学生直接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能够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6] 《非法经济金融服务机构和非法金融企业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取缔办法》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节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法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金融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服务机构的筹备工作组织,视为非法金融管理机构。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服务机构和非法金融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工商行政资源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得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或者企业从事非法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活动,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网络犯罪的,由中国人民对于银行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达到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管理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服务中心、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超越自己国家经济政策研究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可以继续从事非法金融市场业务学习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7]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修订)(略)
[相关法律规定8]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发展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保险企业公司产品或者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