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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分析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57 浏览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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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数判决认为公平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林惠荣被控侵占我国股权案中,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林惠荣利用学生担任管理公司进行执行独立董事等职务便利,未经其他股东池某、张某2、游某的同意,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投资转让技术协议》《关于中国同意池某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我们同意张某2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是否同意游某股东作为股权转让的答复》等文件。

  委托漳浦正通企业文化服务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工程变更信息登记,将股东池某、张某2、游某的股权结构变更至林明武名下,非法占有重要他人的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一个职务侵占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以上人民需要法院〔2016〕闽06刑终25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在类似案件中,通常导致有罪结论主要考虑因素是: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财产,应当扩大到包括财产利益,衡平法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利益。对于权益属于财产的问题,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制造虚假债务、进行虚假财产交易等方式,故意隐瞒公司和企业的资产,改制后归公司所有并转为所有者持有的股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罪定罪处罚。既然公平可以成为腐败的对象,它自然就可以成为占领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并未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限定为《物权法》中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权利也属于无形财产;《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股权等无形财产属于公司、企业的财产。

  再次,股权结构属于自己公司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工作原理,股东进行个人将资产管理交给我们公司后,该财产与股东以及个人发展脱离,股东对于个人信息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而公司文化作为一个具有中国虚拟人格的法人实体,对股东的财产享有国家独立支配权,因此,侵吞他人股权激励就是侵占上市公司财物。

  在林惠荣被控侵占股权案中,法院就认为,因股东出资后,个人就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由全部股权所形成的整体财产安全权益归属公司目前所有,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份额同样都是属于有限公司要求所有,在侵害被侵占股权股东权益的同时,必然受到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最后,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似乎有一定的标准依据。 公安部经济调查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意见(2005年6月24日)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委托人利用职务, 非法占用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可以主观认定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和财产的目的的,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公司管理中非法占用股东股权的行为,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司人员利用职权采取欺骗和非法占用股东权益的行为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也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 依法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刑事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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