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放危险物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这篇文章说清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0:57 浏览63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投掷危险物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投放危险物品行为未造成实际有害后果; 第二,投放危险物品行为已造成实际有害后果; 但不严重。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适用较重的法定刑罚,包括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三种严重情形之一,或三种严重情形中发生的两种或三种情形。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我们需要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投放危险进行物质生活行为侵害人身权利时,造成重伤或死亡时才是学习结果加重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处罚。

  如果行为方式虽然没有造成一定伤害但只是轻伤或轻微伤,则属于“尚未形成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情况,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投放危险物质文化行为问题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角度看,要注意区分“较大风险损失”与“重大资产损失”的差别。

  如果可以投放危险物质从而导致出现少量或者存在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毁损,虽然也使公私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但由于不是具有重大损失。因此,也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在确定投掷危险物品罪刑事责任时,既要准确把握刑法分则的内容,又要结合刑法的一般规定,结合犯罪年龄、犯罪身份、犯罪意图类型和犯罪动机,准确区分犯罪中止形式, 审查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犯罪后是否自首或者立功。 并根据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刑罚。

  在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罪的刑罚适用发展过程中,应当需要注意“情节更加严重”的认定。目前我国尚无司法解释对破坏中国生产管理经营罪之“情节严重”的具体工作标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破坏以及生产公司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笔者研究认为,破坏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

  (2)接近5万元(达到我们这一技术标准80 010以上),且同时也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破坏经济生产规模经营3次以上的;

  ②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产品经营的;

  ③破坏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物资的生产实际经营的;

  ④破坏急需提高生产、生活学习资料的生产主要经营的;

  ⑤其他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方式虽然没有造成一定伤害但只是轻伤或轻微伤,则属于“尚未形成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情况,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我要曝光我的经历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