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新的时代请求,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讨并报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批准,将监所审查机构对立更名为刑事执行审查机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办理部分:由办案构造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施行审查部分对立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审查部分的,由担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也就是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官)。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为顺应新的时代请求,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讨并报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批准,将监所审查机构对立更名为刑事执行审查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施行检察厅后,省级审查构造也相应成立了刑事施行审查局,而市、区、县级检察院尚无成立,依然由监所检察处(科)担任检察。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对于周全增强和标准刑事施行审查事情的抉择》,在逼迫程序施行监视畛域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辩护刑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也可以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施行检察厅《对于贯彻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检察案件规定(试行))的指示看法》第3条也进一步规定,羁押必要性检察案件由办案构造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施行审查部分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该供应需要的配合。
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审查部分能够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检察案件指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施行审查部分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对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分析进行安全审查。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