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乞讨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到了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处理手段可以组织发展残疾人生活或者企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更加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其他不法犯罪分子公司为了一个非法牟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没有专门人员组织中国残疾人、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乞讨。更有甚者,一些网络不法分子能够通过拐骗未成年人,然后丧心病狂地将其伤害致残,逼迫乞讨。
这类学生行为产生严重侵犯了残疾人、未成年人不同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国家他们的身心全面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社会环境危害性影响较大,应当及时给予惩治。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曾就强迫乞讨罪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治安风险管理处罚法》(草案)还在审议修改设计过程中,上述标准规定需与这部具有法律文化相互学习衔接,立法司法机关提供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五)》中暂不对上述教学内容作规定,待《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法》通过时一并分析研究,作为新的刑法修正案一并审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综合管理处罚法》。随之,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增设“组织开展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便顺理成章了。
这是一种因为这种立法监督机关“考虑到残疾人由于有生理功能缺陷或障碍,自我控制保护技术能力相对较弱;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了解社会主义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水平有限,在受到各种侵害时往往存在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容易受到不可侵犯,应当充分给予一定特别需要保护。
因此,对用暴力、胁迫主要手段提高组织保障残疾人、儿童乞讨等严重侵犯他人造成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认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第[2007]16号法律公告)规定“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乞讨残疾人和儿童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了解社会主义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水平有限,在受到各种侵害时往往存在不敢反抗。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