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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刑事犯罪律师提醒不要制造间谍器材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1:33 浏览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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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产、贩卖窃听、窃照等公用特务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批改)(节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构造都不得非法持有、应用窃听、窃照等公用特务器材。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度隐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应用公用特务器材的,国度平安构造能够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余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度隐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安全法实行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布)(选录)

  第二十条《国度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公用特务器材”,是指举行特务活动特: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对象;

  (三)用于猎取谍报的电子监听、接收器材;

  (四)其余专用间谍器材。

  公用特务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出产、贩卖特务公用器材罪,是违背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为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度隐秘的文件、材料和其余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应用公用特务器材的,国度平安构造能够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余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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