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为私利目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严重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比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列举了各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调查职责,必然会阻碍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碍监督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履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本罪的特点是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感情和利益,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调查职责,实施欺诈和不作为。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不查处、不查封、不查扣假冒伪劣商品、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纯粹的不作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被查处,但有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不追究司法机关的移送责任; 应当移送起诉的公安人员不移送起诉; 应当起诉的检察官不起诉等。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侦查,必须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受到多次查处,多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受到查处,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受到起诉,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制度规定的查处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问题行为的义务的国家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会计人员;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可以监督职能部门和工商行政资源管理业务部门中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对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分子,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知道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构成本罪。 这一罪行是出于偏袒。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