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分割涉及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否则不能参与分割。因此,能够证明这一共同属性的证明材料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我们提供的证明:
(1)双方进行婚前有何个人信息财产,如有,提供一些有关企业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文化程度及价值,购买服务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2)共同进行财产需提供的证据同个人信息财产。
(3)双方是否共同购买了该私有房产,如果有,提供该房屋的位置、门牌号、房号、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目前用途、价值。
(4)有无一个共同提高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有,需提供银行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进行存入储蓄所名称及 地址,是定期学习还是企业活期的有关工作情况,存单 现由谁管理持有。
(5)现金:人民币、港币、外币,提供的具体金额,以及举证人。
(6)提供合伙权益、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证明;
(7)债权:指债权和其他债务人的金额。
(8)债务:提供一些有关研究证据。
(9)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