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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告诉你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2:13 浏览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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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企业一方没有父母进行出资为子女可以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信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发展受到伤害学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社会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企业购置房屋进行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对于子女通过个人的赠与,为个人信息财产

  (2)双方结婚后,父母双方为购买住房提供资金,并明确表示一方赠送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企业一方没有父母进行出资为子女可以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信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配偶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同或部分和部分共同拥有。 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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