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对夫妇打算结束婚姻时,他们应该立即考虑离婚解决的问题,在离婚程序决定之后,申请分割合法获得的财产会更加困难。 在离婚前,聚一聚离开,在夫妻之间和平谈判,讨论财产处理方案是最合理的方式。 接下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将对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误区
在过去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有三个无效的协议,大多数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会出现以下错误,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一)财产属于孩子。 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在父母手中,而且这些礼物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履行,因此大多数都被视为无效。
(二)房地产属于一方,财产权利不变。将婚前的不动产和其他不动产全部约定在婚后,但没有不动产重新命名的程序,同样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如果发生争执,则不能确认。
(三)没有财产的人提出离婚。 “离婚后,谁将被清理出家门”往往会成为婚后财产协议的情书。 在实践中,这类协议往往构成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依据《婚姻法》及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题目的多少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发展原则。男女平等基本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制度规范中,又是中国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处理婚姻家庭环境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主要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为了夫妻关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社会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 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照料”一词可以用来给予妇女其财产份额的适当百分比,也可以用来在财产类别中分配她一生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 毕竟,从习惯的力量、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家务劳动的负担以及女性的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女性找工作和谋生的能力普遍弱于男性。 我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利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促进和促进生活的原则。 共同财产分割时,该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不受损害。 将生产资料划分为共同财产时,应当尽量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 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划分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职业或职业的需要,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割财产根据实际需要和利益行使原则归一方所有,被分割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四)不得滥用权力的原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配偶一方的财产在日常生活中被消费、毁损或灭失的,配偶另一方不予赔偿。 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性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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