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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律师告诉你贪污罪的定罪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2:54 浏览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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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度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陵犯、盗取、骗取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领大众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那么贪污罪的定罪和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呢?贪污受贿律师今天为您解答。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小我私家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充公财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小我私家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充公财富;情节分外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小我私家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节紧张的,处七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小我私家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法后有改过体现、踊跃退赃的,能够加重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小我私家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许下级主管构造酌情赋予行政惩罚。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根据累计贪污数额惩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伟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充公财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应用计算机实行金融欺骗、偷窃、贪污、调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有意造假不曾产生的保险事故举行虚伪理赔,骗取保险金归本人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度事情职员在海内公务举止或许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科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度事情职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和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大众财富,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富;

  (三)用于扶贫和其余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的财富。在国家构造、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民整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相关立法解释]

  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说明》(2000.4.29)

  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头了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构造职员在处置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构造职员帮忙国民当局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布施款物的治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奇迹款物的治理;

  (三)国有地皮的经营和管理;

  (四)地皮征用赔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无关规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帮忙国民当局处置的其余行政治理事情。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构造职员处置前款划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占领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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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国民检察院间接受理备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余法律的无关划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度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陵犯、盗取、骗取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治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富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陵犯、盗取、骗取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领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义务。“受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富”是指因承包、租赁、聘请等而治理、谋划国有财富。国有保险公司的事情职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处置公务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有意假造不曾产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对于贪污受贿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贪污受贿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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