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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死刑辩护律师为您盘点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3:01 浏览5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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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构造询问犯法嫌疑人灌音录相事情规定》,关于大概判处无期徒刑、极刑的案件,侦察构造要对询问进程全程灌音录像,坚持完整性。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死刑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本案明显属于大概判处无期徒刑或极刑的案件,但刑事辩护律师只发现了公安构造的询问笔录,卷宗中并未附有录音录像的光盘,经向公安机关询问后得知当时并未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认为,这一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第三,依据《公安构造禁毒民警执勤行为标准响应规定》,对现场查获的福寿膏、毒资和赃物等,应尽可能做到五个就地举行,也便是就地摄影摄像、就地询问指认、就地称量福寿膏、就地封存检材送交鉴定、就地获得在场证人证言。

  然而,在公安构造破获本案的进程当中,无论是抓获被告人严某仍是其余同案犯的过程中,均未完全做到上述“五个当场”,特别是在抓获严某时,并未对从现场搜出的制毒器材和原料进行拍照摄像,没有当场称量、封存,也并未当场让严某进行指认,或要求其他现场涉案人员当场提供证言。

  显然,公安机关并非缺乏客观条件,而是有法不依,酿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由此取得的证据没有公信力。

  最后,我们也指出其余同案犯控告严某为创造福寿膏的首要负责人的证言,相互抵触、先后频频,不克不及作为定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抓捕严某时并未发明他正在处置制毒举止,且严某系和多人共同混居在一处废弃厂房内,即使在该厂房内存在制毒行为,也不能证明系严某个人所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严某实施了制毒行为,仅应按照其参与的部分贩毒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终究,人民法院确认,侦察构造的取证进程存在不法瑕疵,但出于严谨并未完整消除其供应的响应证据,从本案的综合情形思量,以创造福寿膏罪和销售福寿膏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极刑,脱期二年执行。

  此外,多是出于维护特情职员身份的思量,公安构造和法院未对金某的身份作出正式回应,但律师和法官进行私下沟通时,法官表示会对金某是否属于特情人员和公安机关个别沟通,如确实属实,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不宜载入判决书。

  基于司法机关之间的特殊关系和互相协作,刑事律师对此结果也有心理准备。无论如何,本案的免死辩护目的圆满达成,被告人及家属也向辩护律师团队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死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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