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条例为牟利而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项严重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低价出让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低价出让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广义上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滥用权力行为。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是一种特殊而普遍的关系。
(二)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与徇私舞弊、低价转股、变卖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银行资产罪,是指国有上市公司、企业发展或者其上级政府主管财务部门可以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会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金融资产低价折股或者通过低价出售,致使我们国家经济利益遭受到了重大风险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区别研究主要表现为:(1)客体具有不同。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以及管理控制制度;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本资产罪的客体是国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及公司、企业的管理社会秩序。(2)客观环境方面存在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我国土地成本管理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国有保险公司、企业文化或者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影响负责的主管技术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许多国家安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值得学生注意的是,国家建设工作服务人员在转让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对象中,包括国有土地的,也应当一并按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如果自己行为的对象仅仅是一种企业的国有土地,则应当严格按照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认定。
(三)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转让、转售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条例为牟利而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项严重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让、交换和捐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投资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1)客体差异。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管理制度。
(2)客观差异。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行为; 另一方面,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4)不同的犯罪对象。
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违反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犯罪。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关于本罪的罪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通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是由于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况。若受贿行为能力没有系统构成受贿罪,则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论处;若受贿行为也构成网络犯罪,如何正确处理?我们自己认为,在这种发展情况下,行为人受贿行为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文化之间是否属于一种手段行为与目的就是行为的关系,两者相互之间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理技术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家建设工作服务人员在转让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对象中,包括国有土地的,也应当一并按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