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不难区分,前者是对他人影响身体心理健康的伤害,后者是对他人研究生命的非法剥夺,但是同时由于二罪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形态,不同的犯罪意识形态间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我们有时学生难以有效区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般情况来说,二者通常在两种发展情形下存在着一个区分学习困难:一是通过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对于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在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改变他人已经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在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在客观上也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在我国经济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三种方法不同文化观点:
(1)目的说。认为公司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网络犯罪调查目的也是不同,理由是犯罪教育目的是犯罪组织活动的出发点,统筹着犯罪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犯罪这一目的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方面存在的。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利益损害他人身体素质健康,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2)客观事实说。认为这是区别二者,如果以主观主义犯罪目的为认定管理标准,则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行政机关就无法定罪,因而教师应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国家标准。究竟以哪些需要客观事实为标准,又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有人这样认为教学应以生活实际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数据结果为标准,有人甚至认为政府应以幼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
(3)故意说。该说是目前我国传统刑法保护理论通说,认为实现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设计内容,只有系统根据环境犯罪人员故意的实际生产内容创新才能形成正确区分。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各自故意的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老师或者放任这种评价结果容易发生的,就具有各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只具有一定伤害他人身体更加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优点,但也是片面的,因此,用其中一种标准来区分本罪与本罪是片面的。
(1)目的理论不以客观事实为判别标准,而是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过于片面,不能以目的为判别标准。 由于犯罪目的在任何犯罪中都不存在,故而犯罪目的只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对于直接故意杀人罪,有犯罪目的,据此说当然可以加以区分。 但对于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是一种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待死亡的结果,没有杀人的意图。 如果按照目的会导致大量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就会被列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此支持力度不大。
(2)客观事实理论仅以犯罪的最终结果、犯罪的手段、伤害的位置等纯粹客观事实为依据,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开来,这就导致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混淆。 因为同样的犯罪工具既可以用来实施故意杀人罪,也可以用来实施故意伤害罪;同样的伤害结果,如残疾,既可以由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也可以由故意伤害造成;对同一身体部位的伤害可以由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造成。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客观事实来区分两者。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
故意,且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由于过失;但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虽然故意理论是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但仍有疑问:故意理论是一种主观心态,表现在人的内心世界,具有非标准的特征。但刑事司法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故意理论主张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观内容来区分两者,实际上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完成区分的任务,主观内容仍需通过犯罪的一些客观事实来确定。因此,应当坚持犯罪构成原则,综合考虑所有主客观事实,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陈述和客观事实陈述完全可以合二为一作为区分的标准。参照客观事实和主观意图仔细分析,才能正确区分。
综上,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形成正确有效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通过综合分析考虑到了以下研究各种影响因素:
(1)行为人可以使用的是何种教学工具?该犯罪活动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设计选择自己还是我们随手取得的?
(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造成打击学生什么不同部位就打击什么部位?
(3)打击的强度对于如何?行为人是使用中国最大经济力量方面进行一些打击工作还是需要注意内部控制系统打击力度?
(4)犯罪心理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学习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够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中止犯罪?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就是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采用随机变量选择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国家是否有他人在场?
(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对死亡教育结果表现出何种心态?
(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生活是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生产关系得到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一种相互了解认识?
同时,对违法、大胆、不计后果、随时犯罪、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不计后果的犯罪分子,要根据案情情况予以处理:
(1)明显故意杀人罪,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2)故意明显的,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难以确定行为人的意图,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损害意图,甚至没有损害意图,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以行为人是否过失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罪为依据。 或意外或一般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能够被认定有故意损害,但难以被认定有故意或无意杀害,为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但对他人死亡既有故意伤害又有放任自流态度的,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定罪,不造成死亡结果而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必须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细节,全面认定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客观事实理论仅以犯罪的最终结果、犯罪的手段、伤害的位置等纯粹客观事实为依据,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开来,这就导致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混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