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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经济犯罪律师来讲讲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3:22 浏览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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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定犯罪的特征,虚假广告罪没有未遂形态。究其原因,在于罪刑法定(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的双重性。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虚假广告必须足够严重

  虚假广告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而且要求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成立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对多人实施虚假广告;广告虚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造成不良影响的;轻信广告内容,接受广告商品和服务,造成生产经营和生活严重损失或者障碍的;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等一下。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罪,根据法定犯罪的特征,虚假广告罪没有未遂形态。究其原因,在于罪刑法定(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的双重性,即结果既是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又是既遂的标志,即罪刑法定的违法行为要么构成犯罪,而且是既遂,要么不构成犯罪,没有未遂存在的余地。

  二、虚假广告犯罪的主体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即广告主、广告企业经营者发展以及网络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进行或者可以提供技术服务,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他人研究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国家经济活动组织学生或者我们个人;所谓广告公司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一个广告产品设计、制作、代理金融服务的法人、其他市场经济贸易组织结构或者对于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使用其他地区经济合作组织。

  需要教师注意的是,虚假广告罪的特殊主体方面具有相对性,即除了在《广告法》等法律政策法规中规定的合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以外,那些假冒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不具备广告发布者资格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实施妨害广告资源管理工作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无疑具有影响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这部分人也应当能够成为一种虚假广告罪的主体。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网络广告设计内容是虚假的,而故意行为予以进行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犯罪并不总是被视为虚假广告犯罪。虚假广告犯罪实际上是诈骗罪等原罪在犯罪主观要件上的一种截断形式,即行为人只有违反行政法规的意图,故意犯罪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虚假广告罪是一种纯粹的法定犯罪。因此,在理解和表述虚假广告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时,不宜说明行为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宣传发布,希望或者让广告受众受到欺骗或者误导的结果发生,而应当直接表示明知不是真实广告而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过错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虚假广告管理行为进行一般来说都是一些其他相关违法犯罪的手段,如果没有目的就是行为方式本身对于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一般我们作为牵连犯或者自己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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