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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好处”?受贿罪律师来回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3:33 浏览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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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类型只有行为方式上的不同,一般不影响本罪的认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是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人员收受了请托人财物,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行使了一定的职权行为,主观上认识到了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因而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人员共同受贿罪认定处理;而在后一种情况中,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没有作出任何职务行为,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很难对其以受贿罪进行处理,因而只能对特定人员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主观上明知,事后又收受财物或共同占有该财物的。

  由于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斡旋行为,但容认了特定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便利实施的斡旋行为,进而收受贿赂或共同占有贿赂财物,其行为本质上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与普通斡旋受贿犯罪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因而对此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共谋并按照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罚。

  离任国度事情职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余与其瓜葛亲近的人,应用其离职前权柄、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种行为模式与前述第二种行为模式的客观表现相同,区别之处在于利用的是离职前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于不正当好处如何界定,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在《对于在办理行贿犯法大要案的同时要庄重查处严重贿赂犯法份子的关照》中曾作过明确划定,为一段时代内涵法律实践中精确认定“不正当好处”以袭击贿赂犯法供应了法令根据。

  然则,因为社会后台的缘故原由,该关照所划定的“不正当好处”的局限相对于较窄,跟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已不克不及周全反应无关畛域的实践情形,有些谋取与该关照划定的好处本色沟通、异样拥有不正当性的好处的行为不克不及失掉精确的认定与处置,实践中对此反应较为猛烈。

  为顺应惩治行贿犯法的主观需求,2008年11月20日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重新界定,其第9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即在原通知认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属于不正当利益之外,增加规定谋取违反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该意见还特别增加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这一解释针对的是行贿犯罪,但从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性的角度出发,作为刑法中的同类表述,其内涵与外延应当尽量一致,因此,同样也可以作为界定本罪中“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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