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行示威也要有序!刑事犯罪律师告诉你法律对此的规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3:41 浏览61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非法会议、游行、请愿罪,是指进行会议、游行、请愿,未按照法律划定请求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非法会议、游行、请愿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未划定,但在1989年10月31日颁布的《会议游行请愿法》中对非法会议、游行、请愿行为划定了刑事惩罚条目。该法第29条第3款划定:“未按照本法划定请求或许请求未获许可,或许未根据主管构造许可的起止时候、地址、门路举行,又拒不听从遣散敕令,严重毁坏社会秩序的,对会议、游行、请愿的担任人和间接义务职员按照刑法无关划定追查刑事义务。”

  由此可见,在1997年《刑法》订正前,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是以1979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刑的。考虑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单独规定的必要,1997年《刑法》第296条单独增设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6条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罪名。

  非法携带武器、管束刀具、爆炸物列入会议、游行、请愿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非法携带武器、管束刀具、爆炸物列入会议、游行、请愿罪是1997年《刑法》订正时新增设的。在1997年《刑法》订正以前,对非法携带武器、管束刀具、爆炸物列入会议、游行、请愿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如果根据《会议游行请愿法》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的划定,即“进行会议、游行、请愿,有犯法行为的,按照刑法无关划定追查刑事义务。

  携带武器、管束刀具或许爆炸物的,按照刑法无关划定追查刑事义务”。这也就是说,在1997年《刑法》订正以前,对非法携带武器、管束刀具、爆炸物列入会议、游行、请愿的行为是按1979年《刑法》第163条划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追查刑事义务。然而,法律禁止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保证活动的和平有序进行,也是为了避免在发生冲突时暴力程度的升级,因此,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不同。

  鉴于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7条规定了“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罪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法律禁止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保证活动的和平有序进行,也是为了避免在发生冲突时暴力程度的升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我要曝光我的经历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