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商业秘密为某一个单位或公民自身合法所有,则权利人属于比较单一市场主体;如果能够合法所有这些人为因素两个方面以上的单位或公民,则该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共同参与主体。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业秘密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垄断性。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有效手段方式获取同一城市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处于同一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出现需要多个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并存的局面,各权利人只能是相互理解尊重,互不侵犯。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下列基本情况无权主张其权利:
一是帮助他人自行设计创造、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
二是利用他人从其他消费者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商业秘密权
三是他人从其他一些合法权利人那里合法取得巨大商业秘密等。
此外,行为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重大损失,还包括债权人声誉、荣誉的损失、竞争优势的削弱或丧失等非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个体经营者和单位。
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比如,作为自然人的扒手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然后向第三人披露或者转让,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但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多为具有一定职务、职业和身份的人,或者根据法律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和单位。
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有:一是合同约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合同协议应包括企业或单位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协议和企业与商业秘密受让人之间的协议。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订立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公司或企业中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厂长、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工商企业的职工或临时工,退休或转岗的原工商企业人员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如果这些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也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第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这是指除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如受委托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对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保守因业务知悉或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行为人因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权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还是默示、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是否需要严密得当等,则不影响中国商业秘密的成立。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业秘密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