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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刑事诉讼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4:12 浏览9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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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否被从轻处罚,只能在一定的参照系里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从轻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否被从轻处罚,只能在一定的参照系里看。换句话说,首先,法官要设想犯罪情节相似的既遂案件应该如何处罚;然后以此为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下量刑就是从轻处罚。

  比如,当行为人强奸未遂,需要从轻处罚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处罚情节类似的强奸既遂案件。假设法官认为一般需要判8年,那么判被告人8年以下就是从轻处罚。因此,是否从轻处罚与是否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下给予处罚无关。

  (二)减轻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经济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可以判处刑罚。减轻企业处罚在实务中需要我们注意通过以下几个几点:

  一是减轻处罚是指法定处罚下的处罚。 这里的“法定刑”是指犯罪行为应当选择法定刑,而不是法定最高刑。 这里,“以下”不包括这个数字,否则减刑和减刑没有区别。 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减轻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处罚应同时或仅处以“范围内(不含3年)”的罚款。

  第二,为了区别于免除处罚,应当在减轻处罚时对被告处以一定的刑罚。问题是,如果以法定最低刑为控制,被告人如何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从合法性原则来看,由于没有其他主刑在控制之下,被告人应当免除处罚。一些学者认为,对于最低刑的控制,可以选择罚款或没收附加处罚的财产。

  但是,在刑法典中必须有一项明确的条款,规定是否可以对次级条款中的每项罪行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对被告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则怀疑对被告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当量刑为零时,也是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处罚的限度。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减轻处罚不得对被告作出判决。虽然这可能意味着“减轻”成为“豁免”,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外,以减轻。

  第三,当某一罪名存在多个量刑幅度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里的“量刑幅度”是指刑法分则中以分号为单位的量刑条文,每个分号之前的量刑条文都是一个量刑幅度。

  比如《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文中,用分号分隔了三个量刑区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减轻处罚的,只能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形式处罚。

  第四,减轻处罚时,肯定学生不能进行无限减轻。关于企业减轻的幅度存在问题,是否我们需要严格按照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无期徒刑、死刑9个等级,每次只能通过减轻自己一个社会等级,对此学界对于基本持肯定意见。

  但在实践中,法院认为,减刑时存在减刑限度,但减刑限度与职级无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试行)的指导意见》在最大缓刑限额上规定:\"对于未遂犯,考虑到犯罪的实施程度、造成的损害以及犯罪失败的原因,标准处罚可以比照既遂减少50%以下。\"这项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合理。

  第五,在未完成刑罚的形式上,宽大处理和减轻刑罚不仅是指主要的刑罚、减轻刑罚,而且对于附加刑罚也应该是宽大处理和减轻刑罚。只减轻或者减轻主刑,不减轻或者减轻附加刑是错误的。

  (三)免除处罚

  免刑在实践中比较简单,就是免除刑事处罚,既免除主刑,又免除附加刑。免除刑罚与对被告人采取非刑罚措施并不矛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未完成刑罚的形式上,宽大处理和减轻刑罚不仅是指主要的刑罚、减轻刑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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