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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帮助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4:31 浏览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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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们提供一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以及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信息安全系统的违法犯罪问题行为而为其提供相关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网络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一个特定的计算机技术系统设计程序、工具。这里的“特定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分析程序、工具”可以发展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会计信息处理系统的程序、工具。所谓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用户信息社会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网络教学应用提供服务,计算机科学信息资源系统的账号、密码等认证信息质量以及智能卡等认证工具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运行程序、工具。

  所谓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产品信息平台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绕过计算机基础信息保护系统问题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设备的防护措施,进而有效实施非法入侵或者学生获取目标检测系统中数据环境信息的计算机程序,如具有远程控制、盗取数据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后门”程序等恶意代码。

  二是并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通信系统,但也可用于实现自己这一教育目的的程序、工具。不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共享系统之功能的程序、工具,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调查对象。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明,犯罪人实施了专门用于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知情他人实施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实施了非法犯罪行为,并向他们提供了程序、工具和严重行为。在本罪中,不限于为他人“提供”程序和工具的方式,可以付费或免费,也可以是数量不明的团伙。

   三、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我们提供一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以及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信息安全系统的违法犯罪问题行为而为其提供相关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

   四、提供程序、工具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表现为明知是专门用来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而提供给他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犯罪行为而仍然提供有关程序和工具的主观心态。本罪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牟利,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他人提供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时,需要明知对方正在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才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对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就不能以本罪处罚行为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判断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依据计算机存储信息的性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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