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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商标侵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5:01 浏览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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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经验不断丰富的经销者对商品的品牌、生产设备厂家、供销渠道等信息有较深的了解,对其经销的商品选择使用的商标是否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认识学习能力相对较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次,是商品结构本身重要因素。既包括某种特殊商品在社会上是否能够存在制假、售假现象出现以及一些假冒现象普遍存在的严重污染程度,又包括人类社会识假的平均判断力以及商标是否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知名旅游品牌,商标生产制造厂家的知名度、广告营销宣传的力度和范围等。

  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形象往往是制假、售假的主要受到侵害对象,所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品质量本身的特征,商标的内容、形式都比较优势明显。

  最后,是销售员工行为控制方面很多因素。主要原因包括进货渠道、手续、数量、进价和售价、销售的方式、时间、地点,售后的反映政府以及销售者对售后反映的处理等。

  如果有证据表明其进货渠道不正规,供应商不固定,进货时供应商关系提供了不正常的补贴费用,进货价格不能低于合理的价格较高水平且进货手续不齐全,应有的相关财务单据缺乏等,则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之,如果销售者按照系统正常组织合理的价格更加公开平台销售,没有隐瞒掩盖,则表明其可能导致不知该商品为假货。在商品售出后,如果满足消费者产生负

  面情绪反映出了强烈,销售者则应意识到该商品都有可能同时存在道德品质安全问题,对此,销售者如果采取了他们积极有效措施,表明其原先不知该商品为假货,如果教师态度消极,则说明其清楚商品本身也是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4年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应当被视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知情”:

  (一)知悉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发生变更的, 更换或覆盖;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同一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是假冒商品的其他情形。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4年11月22日就发布了《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废止)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明知认定:

  (一)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被变更或者更换,商标被当场查封;

  (二)同一违法事实已被处罚,构成犯罪的;

  (三)事先受到警告,未改正的;

  (四)有意采取不当购买渠道,且价格明显低于已知真品的;

  (五)伪造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的;

  (六)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商标侵权商品;

  (七)移交、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或案情发生后提供虚假信息的。

  相比之下,2004年的解释更为笼统和简洁。 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认定“知情”情况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参照《通知》的规定,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故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销售人员明知是假冒注册公司商标的商品是与假冒注册使用商标者共同存在侵犯他人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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