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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律师:打击报复证人的主体问题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5:03 浏览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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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普通主体,但凡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一,既然本罪的行动对象是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证人在诉讼举止中的作证行动是在诉讼举止开端以后产生的,于是对证人的袭击报仇行动也只能发生在诉讼举止开端当前,不可能发生在诉讼举止开端以前,不然,就不会对法律构造的失常诉讼本能机能组成侵占,即不会对本罪的客体组成侵占。至于袭击报仇行动是发生在诉讼举止进程当中,仍是发生在诉讼举止完结当前,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二,袭击报仇行动普遍是发生在证人作证以后,但在证人作证过程当中基于报复而对证人予以打击的,此行为也是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仍构成本罪。有人认为,在作证过程之中对证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不构成本罪。刑事律师认为,只要这种暴力殴打行为是基于报复证人的作证行为而实施的,就构成本罪。

  其三,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不限于庭审阶段,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的任何阶段均可。其四,打击报复行为发生时间的有限性只是意味着打击报复行为不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并不意味着对作证行为与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那种认为应当对作证行为与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的观点是不合道理的。

  认定本罪的主体,需求注重如下几点:

  其一,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普通主体,但凡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二,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国度事情职员,又可所以一般国民。法律实践中,多为诉讼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及其亲朋,或许其余与案件有利弊关系的人,但对此不克不及绝对化。比如,有人认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与证人作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雇用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人说”就犯了绝对化的错误。

  其三,单元不是本罪的主体。单元担任工资本单位的好处亲身或许指派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只能对相关的自然人以本罪论处,不得对单位定罪处罚。

  其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袭击报仇证人,从而触犯《刑法》第17条第2款划定的,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划定追查行为人的刑事义务,但其行动不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打击报复证人虽然会侵害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侵害是通过对证人其他方面的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讲,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仅仅具有间接性,故而,将其作为直接客体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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