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侵入中国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独的刑法都没有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997年刑法是指以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计算机立法。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增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设立反映了我国刑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变化,开始关注计算机犯罪现象,并决心打击计算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1997年刑法第2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系统犯罪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1997]9号)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务、国防建设和先进科学技术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行为。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由来。
1997年《刑法》仅将非法侵入我们国家社会事务、国防教育建设、尖端科学研究技术发展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非法侵入普通计算机相关信息分析系统设计或者可以采用一些其他专业技术教学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会计信息资源系统中存储、处理问题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应用信息以及系统工程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之间没有及时予以犯罪化,忽略了对普通计算机产品信息平台系统实现安全的保护。
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主要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法律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基础信息操作系统测试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知识信息通信系统罪,从而弥补了刑事立法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 13号)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基本信息共享系统具有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该计算机应用信息以及系统工程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之间没有及时予以犯罪化,忽略了对普通计算机产品信息平台系统实现安全的保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