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涉及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一)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四)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五)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六)向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七)行贿罪(刑法第392条);
(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团体等常设机构,也包括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工程承包队等为举办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或者其他合法活动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服务机构中的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卫生组织材料等医药企业产品:购活动中,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自己销售方财物,或者通过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谋取经济利益,构成一个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开具处方的便利条件,以各种名义非法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等医疗产品,为医疗产品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辅、校服等物品的采购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者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者的财物,为销售者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论处。
学校发展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中的非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经济工作研究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利用其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非法从出卖人以各种名义收受教材、教具、制服或者其他物品的; 数额较大的校服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组和依法设立的询价采购调查组成员,在评标或者招标、政府采购等采购活动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较大利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对于金钱和实物,也包括我们可以用金钱进行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一些房屋建筑装修、含有一定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管理费用等。具体分析数额以实际需要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 受理银行卡的,无论受贿人是实际领用银行卡还是消费银行卡,卡内存款金额一般都应确认为受贿金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由银行卡出卡方承担还款责任的,透支金额也作为贿赂金额。
九、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谋取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方提供协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产以谋取竞争优势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企业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案件,要注意学生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内容应当充分结合具有以下影响因素可以全面发展分析、综合能力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双方之间是否能够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社会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一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合理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经济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合谋收受他人财产,构成共同犯罪的,依照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况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别进行利用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行为性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不能没有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社会责任。
以上是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如有其他疑问,可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