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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知多少?职务犯罪律师为您解读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5:47 浏览6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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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工作的七项资金和物资。挪用其他款物的,不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962年3月,原内务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抚恤救济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特定的资金和物资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颁发了《民政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救灾、救济、优抚费用的原则、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具体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分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只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用于其他公共目的,如修建楼堂馆所、博物馆、研究所等;为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务公司等。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一个情节发展严重,致使国家和中国人民服务群众进行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环境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这样不仅可以要求“情节更加严重”,还要求有“重大问题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是由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管理行为的性质毕竟对于不同。

  通常他们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经济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存在较大,直接受到侵害群众文化生活实际利益之间或者妨害恢复正常生产自救的;直接影响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学生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挪用救灾、救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涉嫌采取下列隋表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

  (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三)一再挪用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或者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特定款物的储存、分配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挪用特定数额的金钱、财产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国家救灾、救援、防洪、优待、脱贫攻坚、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而故意挪用。过错不能构成挪用专用资金、财产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教学经费,也不能直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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