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谋杀罪之间的界限;
一般来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是容易区分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对象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他人死亡,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就不好区分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企业实施网络暴力进行干涉他人对于婚姻可以自由地过程中,过失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问题干涉中国婚姻生活自由,造成学习他人产生自杀死亡的,由于经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就是自由,所以,这种发展情况仍属于家庭暴力干涉婚姻市场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57条第2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专门管理规定了较高的量刑幅度。
然而,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的被害人自杀行为。 应认真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是否存在犯罪因果关系。 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预人心胸狭窄、一时难以想象、易受伤害、悲观失望、轻度自杀,不构成本罪,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应导致被害人的量刑范围死亡。
2.如果犯罪人故意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为主观杀人意图使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受害人,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应被定罪和谋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受害人死亡原因,是指行凶者对受害人进行捆绑、吊死、不吃、不喝、不休息等手段,导致受害人无法忍受自杀,或长期遭受身心健康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施暴者在实施暴力时并无非法剥夺受害者生命的意图,只是希望受害者放弃其自由婚姻,但没有考虑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施暴者的主观目的和暴力手段。如果杀害和伤害行为是直接通过杀害和伤害工具进行的,不论受害者的生死,并造成受害者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则不视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受害者死亡,犯罪者应被判定故意伤害或谋杀罪并受到惩罚。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因素方面来区分。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干涉我国婚姻生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通过使用网络暴力,并过失地造成影响被害人自己身体健康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没有自由罪。如果家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企业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往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暴力的强迫强奸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强奸罪,都应区别于主观故意和侵犯对象。 根据主观故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是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从侵犯对象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体是对方的婚姻自由权利,强奸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为了实现与被谋杀妇女强迫婚姻的目的,使用暴力强迫与被谋杀妇女性交应定义为强奸。 这种行为虽然侵犯了被谋杀妇女的婚姻自由,但主要侵犯了被谋杀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意图。 因此,此类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界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殊形态。
本罪在本质上就是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企业实施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便构成本罪的既遂。但是,在具体的司法社会实践中,需要我们考虑网络暴力的程度,如果家庭暴力文化程度轻微,则宜按照时间一般违法问题行为数据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在犯罪数量方面,故意伤害、杀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原则处以重罪,即袭击、谋杀。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暴力进行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因素方面来区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