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行为人对刑法上的一定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抢劫罪继承共犯。继承的共犯,是指后行为人曾经实行了一部分实施行为以后,先行为人以配合犯法的意义介入实行犯法的情形。典范的情形是,后行为人曾经实行终了手法行为,先行为人介入实行取财行为。
抢劫罪继承共犯的认定首要包括两个题目:第一,先行为人是不是应该对其介入以前的后行为人的行为及加剧情节负担刑事义务。一方面,尽管先行为人在实行取财行为时后行为人的手法行为曾经完结,但其手法行为所造成的造孽状况仍然处于持续之中。
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的利用(当然必须以二者最终形成共同犯罪意图为限制条件),使得不能仅仅将其取财行为评价为抢夺等其他犯罪,简言之,需要借用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将后行为人的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罪。
另一方面,要让行为人对刑法上的一定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让后行为人对此前的结果或者加重情节承担刑事责任有违这一特征。
第二,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后行为人参与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终止之前,如果手段行为和取财行为都已经完成的,后行为人就无法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单独构成连累犯。
2.是不是属于配合犯法影响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掳掠财富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划定,为小我私家应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显地体现了对共同犯罪从严处罚的原则。
3.抢劫罪配合犯法的实施过限题目。在抢劫罪配合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转化型掳掠中的实施过限。行为人配合实行偷窃、欺骗、掠夺犯法,部分行为人在未与其别人同谋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顺从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这些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其他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2)照顾凶器掠夺型掳掠的实施过限。假如介入实行掠夺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请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携带凶器,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携带凶器的,携带凶器者以抢劫论罪处,其他人以抢夺罪论处。
(3)效果加重犯的实施过限。假如介入实行掳掠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请求其余共监犯不要具有八种加剧情节,其他人表面上应允,但在实施之时依然具有其余加剧情节的,具有加剧情节者以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品位处刑,其他人以抢劫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处刑。例如,参与实施抢劫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持枪,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使用枪支的,携带枪支者以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处刑,其他人以抢劫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处刑。
4.抢劫罪的配合犯法与粉饰、瞒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的边界。区别的关头就在于,实行粉饰、瞒哄犯法得、犯法所得收益行为的人与抢劫罪的本犯就其实行粉饰、瞒哄行为构成满意的时候位于掳掠行为实施终了以前仍是以后。满意构成于掳掠行为实施终了以前的,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满意构成于掳掠行为实施终了以后的,以粉饰、瞒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与偷窃、掳掠、欺骗、掠夺机动车相干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第1条划定,明知是掳掠的机动车,实行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12条的划定,以粉饰、瞒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1)生意、先容生意、典当、拍卖、典质或许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该解释第4条也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行为,事前与抢劫机动车的犯罪分子同谋的,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单位实施掩饰、隐瞒抢劫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将单位新增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
虽然解决了该罪与洗钱罪的立法不协调问题(洗钱罪是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的犯罪),却又造成了笔者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会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界限的混乱;如果对单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似乎又违反了区分共同犯罪与连累犯界限的理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如介入实行掠夺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请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携带凶器,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携带凶器的,携带凶器者以抢劫论罪处,其他人以抢夺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