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企业物质文化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危害人体心理健康的物质的。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相关管理规定2]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危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法释[2013] 12号)(节录)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视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企业物质文化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危害人体心理健康的物质的;
(二)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动物、水生动物及其肉、肉制品;
(三)因疾病防治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过程中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视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学生或者进行重度残疾的;
(三)对器官和组织造成损害,导致全身或严重功能丧失;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进行健康发展造成影响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一)生产、销售收入金额作为二十万元通过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食品公司数量较大或者进行生产、销售市场持续发展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收入金额十万元以上企业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我国婴幼儿进行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二百元的,在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一些情节发展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重度残疾或者其他器官组织结构损伤导致企业严重社会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
(四)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国家特别对于严重的后果。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实行生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同时组成侵占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