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这是事实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辩护人应抓住机会,密切关注自己的辩护方案质疑,通过质疑事实和证据,在争议案件中向法院提出,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是,以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辩护律师应当事先准备好提问大纲,但不能机械复制。一般而言,除非被告的回答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得到加强,否则检察官已向被告提出的问题将不会重复。
2.对于公诉人片面、碎片化的询问,辩护律师应当进行补充和完善。
3.辩护律师的发问也不得通过采取有效诱导等不当行为方式,对未成年人可以进行发问时,应当需要注意其智力发育影响程度和心理健康状况,态度要严肃和蔼,语调要尽量温和。
4.在整个提问过程中,律师的语言应文明、准确和易于理解。 检察官对律师提问提出异议的,应当尊重主审法官支持或拒绝律师提问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