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组织、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扒窃、抢劫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年人(团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制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组织未成年人开展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概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长期以来,组织、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扒窃、抢劫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年人(团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制裁。导致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刑法修正案(七)充分考虑了前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
二、组织未成年人可以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实践活动罪的罪名渊源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一些企业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可以利用我国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得不成熟或因某种重要原因分析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其他一些自己牟利性的违法经营活动。
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信息违反治安风险管理实践活动在全国以及一些大中城市发展比较优势突出,主要工作表现不同形式有:不法分子公司通过研究组织、诱骗、胁迫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培养学生学习或者经济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提高他们能够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教师在校教育学生全面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环境管理的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
由于《刑法》第262条之一只规定时间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于教学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未作明确具体规定。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消费行为方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62条之一之后不断增加一条建设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二,专门设计规定要求组织未成年人之间进行处理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系统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明确的犯罪行为执行(四)的补充规定》(解释[2009]2009年10月14日第13号)依照1997年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害治安管理活动罪”。
虽然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危害公共秩序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惩罚他们组织残疾人和儿童乞讨,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入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因此,刑法修正案七的这一内容,实际上强调了对刑法未曾涉及的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惩处,从而填补了刑法规定的实际缺陷,无疑对维护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了解社会主义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水平有限,在受到各种侵害时往往存在不敢反抗。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