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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盗窃、侮辱尸体是如何规定的?刑事犯罪律师带您了解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7:28 浏览5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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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窃、侮辱尸首罪,是指隐秘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偷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气和大众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首。所谓尸首,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还没有死亡的被害人的身材,不是尸首;无生命的尸首如已腐化分手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克不及称为尸首。尸首,一些国度判例说明其除整具遗体外,还能够包括曾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

  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风习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偷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谓偷窃尸首,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隐秘盗取尸首的行为,即采用为别人所不通晓的要领将尸首置于行为人本人实践操纵操纵之下从而使别人损失对尸首的占领。如从宅兆中、停尸房或从其余任何搁置尸首的场合隐秘窃取尸体。

  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

  仍不失为偷窃尸首的行为。值得注重的是,这里的偷窃尸首行为以尸首本来不在行为人操纵之下为需要,假如尸首本来外行为人操纵之下,如杀人后间接将尸首转移、潜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实践中关于行为人应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了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首,是间接对尸首施加欺凌等种种行为体式格局的归纳综合,并不以悍然为需要,可所以暴力行为,也能够黑白暴力行为。详细而言,普通包括如下几种行为方式:

  1.毁损尸体,即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首。即对尸首加以腌臜侮辱或许有轻视的行为。比方奸尸或许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画乃至鞭尸,抚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安慰遗属感情的要领处置或许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接纳逆悖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置尸首。关于分歧的民族而言各有其怪异的丧葬习性,假如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置尸首有违风气风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有意力Ⅱ认为之,显属侮辱尸首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余方式的侮辱尸首的行为。如丢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差错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偷窃或许侮辱尸首行为之一的,即构本钱罪。偷窃尸首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惩罚,无须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消灭罪证、掩饰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杀人后为消灭罪证、掩饰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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