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提取证据,非法拘留证人,在拘留期间,进行暴力取证,进而符合非法拘留罪的特点,这时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在对象、主体、行为的时空范围等方面具有同一性。但两罪也有一些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客体是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强迫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同时发展具有重要证人资格,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不能仅仅学习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相关案件的证言而对其实施了暴力问题行为,那么我们此时企业应当以暴力取证罪来定罪。
如果中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在刑事责任诉讼活动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而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另一个人方面又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我国证人,以暴力违法行为逼取证言,那么学生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既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特征,又符合国家暴力取证罪的特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于经济行为人是基于以上两种罪过而实施的不同的犯罪心理行为,此时教师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二、暴力取证罪与非法定拘留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提取证据,非法拘留证人,在拘留期间,进行暴力取证,进而符合非法拘留罪的特点,这时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客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客体不受限制。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暴力取证罪是以暴力取证行为,非法拘禁罪是非法剥夺他大家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在暴力取证罪中,行为人以取证为目的,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以剥夺他大家身自由为目的,不以取证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强迫证人作证而非法剥夺证大家身自由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暴力取证罪和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的非法拘禁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取证的手段和方式,只有暴力取证罪成立。非司法人员剥夺他大家身自由,使用暴力强迫其作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是不考虑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方面的内容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