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伪造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来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条。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行为包括两种:伪造和变造。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1997年刑法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区分不同的犯罪对象进行了细化处理。同时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时另一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根据2001年7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