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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如何理解?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解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47:56 浏览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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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漏税是生活中常见的工作,关于偷税漏税的行动也是可耻的,那么接下来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偷税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违背税收法例、采用捏造、变造、藏匿、私自烧毁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付出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偷税罪认定的犯法主体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违背税收法例、采用捏造、变造、藏匿、私自烧毁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付出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偷税罪认定的犯法主体划定问题

  《刑法》第30条划定:“公司、企业、奇迹单元、构造、整体实行的伤害社会的行动,法律规定为单元犯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余法律还有划定的,按照划定。”依据《刑法》的划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实践处置过程当中,普遍对单元判处罚金没有贰言,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

  根据以上两条刑法划定,单元犯偷税罪,财政职员作为间接义务职员需求负担刑事义务,但对单元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法未作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单位的负责人不知情或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的情况下,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

  对此种情形,依据《会计法》第四条划定:“单元负责人对本单元的管账事情和管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单位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偷税罪认定的客观有意判断问题

  依据刑法第14条划定:“明知本人的行动会产生伤害社会的效果,而且但愿或许放任这类效果产生,于是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差错犯法,法律有划定的才负刑事义务。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

  在现行税务行政法律案件中,因为《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形在法律义务这一章中未作划定,同时《征管法》及《刑法》对“征税申报不实”偷税的划定过于含混,致使在实践法律中对偷税行动的认定和处置较多思量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补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

  实际上,因为财政管账核算体式格局与税法管账划定的差别,不少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管账处置体式格局欠妥造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会计水平及素质客观上也存在差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

  然则根据现行法律划定,这些情形全数均可纳入“征税申报不实”的情况中,按偷税处置。这也是造成以后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首要要素之一。是以对《刑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

  以上便是经济犯罪律师为您收拾整顿的对于偷税罪的相关法律知识,生活中如果您身边有相关的偷税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或者如果您涉及相关的法律案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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